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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贵州商会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一、温州市贵州商会会议制度
二、温州市贵州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三、温州市贵州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四、温州市贵州商会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
五、温州市贵州商会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温州州商会会议制度

    (2019年5月7日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为提高温州市贵州商会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落实会议决议,根据《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形式
    (一)会员大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二) 理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三)监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四) 会长办公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监事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应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 商会常务会议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若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商会常务会议参加人员为是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列席,若工作需要、副会长可以列席会议;商会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商会常务会应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理事公告。
    二、议事规则
   (一)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商会常务会议针对研究决定的问题要做到会前充分准备,反复酝酿,会中认真讨论,慎重决策,会后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商会每年召开的主要会议,应本着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以及简明高效、充分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三)召开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商会常务会议,应提前一周,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四)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商会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商会秘书处根据有关领导的意见拟定,也可事先由秘书处汇总参会者的意见,提交有关领导审定后拟定。
   (五)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商会常务会议议题的表决,一般情况下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遇重大问题或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六)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商会常务会议的决议和实施的全过程,应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查询。
   三、会议纪律
   (一)参会者应守时守纪,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秘书长以上人员须向会长请假,其他人员须向秘书长请假。
   (二)建立会议出席考勤制度,对缺席或迟到者予以罚款处理,迟到100元/次,请假100元/次,无故缺席200元/次(仅限于会长办公会、商会常务会)。对全年缺席或请假累计超过应到次数一半以上者(特殊情况例外),商会领导有权予以批评。
   (三)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不随意接听电话,会议临时发言须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四)每次会议由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长或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审阅后分发给与会者。
   四、附则:
   本制度自2019年5月7日经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5日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贵州商会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温州州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9年5月7日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商会的正常活动,促进商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商会一切财经活动。
      第三条 本商会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透明、服务会员的原则,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年终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四条 本商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经费收入,保障商会正常运转。
     第五条  经费收入来源
    1、会费收入。
    2、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本商会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
    4、有偿服务收入。本商会按照章程开展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商务考察、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商务会展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开展自养性经营活动的收入。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商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会员单位资助时,应贯彻自愿、协商原则。
    第七条 所有收入均应汇入(存入)本商会银行账户,严禁帐外循环、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商会经费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以下开支: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商务考察、信息交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商务会展、培训等。
    2、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会员大会(年会)、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研讨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含奖励费)。
    3、办公费。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旅差、设备购置维修、办公用品、订购书刊、报纸等项开支。
    4、印刷费。出版、发行内刊;编印有关资料、专集、简报、文件等
    5、工资与补贴。办事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社会保险金等。
    6、本会党支部的活动经费等其它开支。
    第九条 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薪酬福利另行制定管理规定,经商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商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车费据实报销(高铁/动车限为一等座或二等座、飞机限为经济舱);对商会工作人员私车公用的补偿,需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实行费用包干,按月支付;出差补助标准:省内每人80元/天,省外每人100元/天;住宿标准: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一条 商会接待费。宴请标准:省部级领导人,人均不超过500元;地市级领导人,人均不超过400元;县处级领导人,人均不超过300元;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客人。来温考察的贵州省各市、县领导,原则上由原籍地的会员接待,若没有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接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处配备有上岗资格的兼职会计1人,专职出纳1人(可由秘书兼任);专职物质资产管理员1人(可由秘书兼任),帐、钱、物要分人管理。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物资的收发和领取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除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以外,还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方法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并根据设置部分会计科目。经费开支执行预算制,秘书处要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商会收取费用的票据,开具民政部分申领的非税事业性收费收据;属于纳税范围的收费项目,使用税务部门印刷和监制的发票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开支报销票据,所有开支均应有正规票据,并经经办人签字,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如下:
1、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审批程序: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分管财务常务副会长审批→财务付款并记帐。
2、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审批程序: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分管财务常务副会长审批→会长审批→财务付款并记帐。
3、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秘书处编制预算→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预算→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分管财务常务副会长审批→会长审批→财务付款并记帐。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妥财务移交手续;经费收入,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现金收支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误餐费、津贴费、旅差费和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必须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不准以白条抵库;做好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谋取私利;未填用的支票与印鉴须分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制度。固定资产包括购置和国内外捐赠的土地房屋、专用设置、交通工具等均应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商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2、依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预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预算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秘书长、会长、理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7日经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二届第四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温州市贵州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温州州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2019年1月11日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4〕166号)文件精神和《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本商会收取的会费,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年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接受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本商会收取会费时,开具由财政部门打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600元;
    2、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600元;、
    3、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600元;
    4、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600元;
    5、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元;
    6、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三、会费缴纳期限。会员单位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年度会费。新会员自批准入会的当月一次性向商会缴纳会费。会员退会不退费。
    四、会费缴纳办法。会费由会员单位向本商会秘书处缴纳。
    五、会费使用范围。专用于商会年会、例会、研讨会等各类会议费;开展会员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事业活动费;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费、办公费、印刷费: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本商会党支部活动经费;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本办法经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执行


 

温州州商会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

     (2019年5月7日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为保障商会微信工作群规范、高效使用,预防、制止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温州市贵州商会微信工作群由商会常务群、会长群、理事群和成员群组成;是商会日常工作交流、学习分享、信息互通、资源整合、共商决策等事项的平台。
     第二条 准入对象与要求。商会微信工作群只允许本商会成员加入,非本会人员谢绝入群。群内成员实行实名制,群昵称一律使用真实姓名或企业名称+真实姓名。 
    1、商会常务群由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特殊情况在微信群召开商会常务会议),其他人员谢绝入群;
    2、商会会长群由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特殊情况在微信群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其他人员谢绝入群;
    3、商会理事群由商会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参加(特殊情况在微信群召开理事会会议),其他人员谢绝入群;
    4、商会成员群由商会全体成员参加,非本会人员谢绝入群。
    第三条 微信工作群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群管理员,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包括群成员的加入、移出工作。
    第四条 微信工作群讯息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片和语音三类。文字应精炼准确,图片应真实清晰,语音应洪亮清楚。
    第五条 各微信群成员务必遵守群内规定,做到“六不六忌”,共同维护好商会微信工作群。
    1、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忌秕言谬说;
    2、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任何一位群成员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忌冷言讽言;
    3、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主流、文明用语,忌泄气抱怨;
    4、不得发布三俗(庸俗、低俗、媚俗)等内容的文字、图片及链接,忌哗众取宠;
    5、不得发布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忌以讹传讹;
    6、不在群内讨论与商会工作无关的话题,忌言不及义。
    第六条 保持网络畅通,群内成员要定时浏览群内容,涉及讨论的话题,及时回馈信息,提出建议,最迟不超过两天。
    第七条 微信工作群安全保密工作。每一位群成员须自觉做好群内容安全保密工作,不得随意转发给非相关人员。
    第八条 微信群成员违反以上群规,经劝阻无效,将移除出微信群,重新申请入群;情节严重者,永不得入群。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7日经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29日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二届第六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温州市贵州商会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温州州商会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2019年4月11日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凝聚乡情,团结力量,发扬会员之间互帮互助精神,为会员营造温馨和谐之家;同时,为扶贫济困,反哺家乡,践行社会责任,根据《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规范爱心基金的募集、管理       和使用,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爱心基金发挥更大的公益效应,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设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委员若干名,负责爱心资金的统筹、宣传、管理及使用。商会秘书处作为基金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爱心基金的募集,由商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组织机构或人士的捐赠,以自愿为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爱心基金的来源
    1、本会会员捐赠;
    2、社会各界组织机构或人士捐赠;
    3、爱心基金的增值部分;
    4、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爱心基金的募集程序
    基金管委会委托商会秘书处,接收及妥善保管会员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及时对受赠资产实行登记造册,并向捐赠者出具收据。对于捐赠贡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基金管委会将另行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募集方法
    1、正常募捐。基金管委会每二至三年举行一次募集,接受本会会员和社会各界组织机构或人士自愿捐赠。
    2、定向募捐。对需要特殊资助的项目或特别救助的对象,基金管委会可视情况发起定向募捐。
    3、专项募捐。通过组织义卖、义演、义画、义拍等不同形式的专项募集活动,募集爱心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范围 
     爱心基金将“内部公益及救助活动”与“社会公益及救助活动”相结合,将基金主要用于会员及直系亲属(系指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济困、救孤、恤病、助学、优抚”等救助慰问活动和经商会理事会批准的社会公益活动,优先考虑贵州省区域内的扶贫助学活动。
    第八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 
    2、重点使用。必须保证用于最急需的重点项目和最急迫的重点对象。列入资助的活动或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按程序确定。 
    3、均衡使用。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并保证留有一定的保底资金。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
    1、救助的实施:求助者应向基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实施资助。贵州籍在温意外亡故特困家属求助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贵州籍在温特困户患大病(新农合大病保险范围)住院治疗求助的,视情况而定给予一次性资助。
    2、慰问的实施:凡本会会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基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实施。会员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给予一次性鼓励金3000元;会员父母年满90周岁,每年一次性慰问金500元;会员开业送花篮一对;会员的父母去世慰问金600元;会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慰问金500元;会员及直系亲属意外亡故慰问金(金额视情况而定)。
    3、基金的支付权限: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由财务人员报备基金管委会,主任审签支付;资助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主任审签支付。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爱心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在确保爱心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基金管委会可以通过管理和运营促进爱心基金的增值。 
    第十一条 爱心基金帐户定时进行会计核算,向商会会长和理事会提供会计报表,并将每年的年报收支情况向全体会员、捐赠者公布。
    第十二条 对资助项目和救助对象实行使用效果追踪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十三条 爱心基金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爱心基金的监督主体。爱心基金以商会监事会监督为主,商会会员大会监督为辅,同时还应接受捐赠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贵州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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